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恢1029号 马平: 申请执行人马平与被执行人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任彬、***支付马平货款1459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164元,公告费300元,向本院缴纳执行费500元。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15054元,至此,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通知如下: 申请执行人马平与被执行人任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宁0104民初3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履行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