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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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驳回新疆警察学院的起诉。

新疆警察学院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205,60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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