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235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利息16232.64元(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上述应付款项合计139732.6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85.18元,由原告负担100.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8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