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给付原告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设备款123500元;

二、被告***支付原告新疆恒力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利息16232.64元(2016年9月23日至2019年6月30日)。

上述应付款项合计139732.6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逾期不付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85.7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3085.18元,由原告负担100.6元。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与案款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8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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