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新疆驼露地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新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新源县州际大酒店偿还原告新疆驼露地毯有限公司欠款22763元。 二、被告新源县州际大酒店承担原告新疆驼露地毯有限公司损失1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0,减半收取210元,由被告新源县州际大酒店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