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昌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31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21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云

审判员李艳丽

人民陪审员朱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亚青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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