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昌吉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01民初312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回族,个体工商户,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 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永超,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大西渠镇幸福村21栋。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海联三邦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立案,于2019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吴云 审判员李艳丽 人民陪审员朱平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李亚青 |
| 裁判日期 | 2019-12-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