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金执行通知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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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执行结案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罚金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0)宁0104执7517号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吕明岩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宁01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吕明岩应缴纳罚金3000元。经本院强制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被执行人吕明岩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宁0104刑初146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吕明岩缴纳罚金的法律义务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