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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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供暖费4822.84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4822.84元,占起诉标的5034.44元的95.8%。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元,由被告***承担23.95元,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