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2017年至2019年期间的供暖费4822.84元;

二、驳回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给付标的4822.84元,占起诉标的5034.44元的95.8%。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承担1.05元,由被告***承担23.95元,同案款一并支付原告新疆康德环保热力科技有限公司。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19-12-25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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