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材料款58343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计算公式:583435元×4.75%÷365天×从2016年1月1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新疆天北万佳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福天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1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与前款同期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