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
福建建龙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6925061.45元;

二、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保证金350000元;

三、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自2016年1月1日起以工程款16925061.45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该工程款支付完毕时止;

四、驳回原告重庆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672元减半收取77836元(原告预付),由被告新疆阿勒泰金昊铁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5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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