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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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立即连带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因《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产生的借款本金137718.07元及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14日利息3555.49元,以后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平分行因本判决第一项产生的债权,对被告***、***所有的坐落于四平市××区,建筑面积70.56平方米的住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26元,减半收取计1563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