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即:一、***与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协议书》无效;二、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购房款263,233元;四、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退还***其他款项7,268元; 二、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利息损失120,581.84元;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2019)新0103民初2320号民事判决第五项为: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赔偿***损失210,586元; 四、***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36号海龙山庄14号楼3单元103室返还于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应向***支付款项601,668.84元,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付清,逾期不予支付,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虹西路536号海龙山庄14号楼3单元103室返还于新疆海港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义务,逾期未履行,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支付迟延履行金。 本案一审请求标的693,761.87元,核定给付标的601,668.84元,占请求标的的86.7%,一审案件受理费10,737.62元,(***已预交),由***负担13.3%,即1,428.1元,海港房地产公司负担86.7%,即9,309.52元,二审上诉请求标的167,672.19元,核定支持标的82,791.66元,占请求标的的49%,案件受理费3,653.44元(***已预交7,649.75),由***负担51%,即1,863.25元,海港房地产公司负担49%,即1,790.19元;多交3,996.31元由本院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