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创融新贸易有限公司
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
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
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
山西汾西瑞泰正中煤业有限公司
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77657543.85元;

二、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32507343.93元(暂计算至2018年7月31日为32507343.93元,最终计算至全部货款清偿之日,以货款177657543.85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

三、原告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持有的深圳市满孚实业有限公司70%的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原告山西大典商贸有限公司在上述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深圳市创融新贸易有限公司质押给原告的持有的山西汾西瑞泰正中煤业有限公司4312万股股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件受理费1092624.44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天津俊安煤焦化工有限公司、深圳市盈高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创融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23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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