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山西尧信融资再担保有限公司
山西达明一派食品有限公司
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西达明一派食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尚欠货款人民币300,000元;

二、驳回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654元,由原告上海沃迪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5,854元、被告山西达明一派食品有限公司负担5,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8-11-1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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