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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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不正当竞争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涉案侵权产品上使用与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特种兵生榨椰子汁”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 二、被告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0000元; 三、驳回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江苏苏萨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泰州市礼尚食品有限公司负担2900元(被告负担的部分原告已预交,本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之内退还给原告,被告于履行判决时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4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