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绿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明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质保金)148040元及逾期利息(以88824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26日起计息;以59216元为基数,从2019年10月26日起计息。自起息日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63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绿地集团连云港东部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20-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