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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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 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 山西华图实业有限公司 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贷款本金25060907.1元,截至2018年10月21日的利息11083406.94元,合计36144314.04元,以及至全部欠款还清之日的利息及罚息; 二、被告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公告费260元; 三、被告山西华图实业有限公司、古交市南海煤焦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被告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用222522元(经批准由原告太原市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迎泽信用社在本案执行前预交我院)、保全费5000元,共计227522元,由被告山西华隆昌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