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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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一、被告山西新今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为“一、山西新今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从2015年1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 三、变更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2019)晋0106民初45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二、被告***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西新今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为“二、***对本判决第一项中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174900元,保全费5000元,由***负担87450元,由山西新今鼎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924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3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