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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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中仑建设有限公司 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 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金诚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2,207,002.1元及迟延付款利息1,138,055元,并自2016年7月22日起以27,584,19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7年9月20日,自2017年9月21日起以30,719,166.48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1月29日起以1,7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2018年12月28日,自2018年12月29日起以1,823,540.2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2,500,000元,并自2017年1月1日起以2,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至该款项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13,802元,由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00,000元,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13,802元;鉴定费600,000元,由马鞍山苏杭置地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江苏双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00,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5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