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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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榕悦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 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江苏榕悦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返还剩余借款本金16497617.04元,支付利息、罚息合计477517.56元,并继续支付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本金还清之日止,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的罚息; 二、被告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包括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的追偿,向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的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51元,减半收取61826元,由被告江苏长海化工有限公司、江苏卡威专用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江苏长三角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8-1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