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海工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32992.36元(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06),并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243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建军中路支行,账号:62×××75);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鉴定费750元,合计金额1095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负担657元(已计算于判决主文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0-23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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