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江苏海工能源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32992.36元(户名:***,开户行:江苏大丰农村商业银行,账号:62×××06),并向被告***返还垫付款1243元(户名:***,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市建军中路支行,账号:62×××75);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345元,鉴定费750元,合计金额1095元。由原告***负担438元,被告***负担657元(已计算于判决主文中)。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