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舜隆泵业机械有限公司 咸阳瑞恒环保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建工第十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水之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水之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舜隆泵业机械有限公司货款200,466元; 二、被告陕西水之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舜隆泵业机械有限公司以200,466元为本金,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计算的逾期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12元,由原告上海舜隆泵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1,434元,被告陕西水之慧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07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