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天禹电力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委托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XXXXXX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人民电器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XXXXXXX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189.43元,减半收取17094.72元,由原告负担2608.96元,被告负担14485.76元(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3-2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