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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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与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签订的《石子供销合同》; 二、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县长江砂石经营站货款5207755元,并自2018年1月20日起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2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127元(原告预缴),由被告江苏贡舜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3-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