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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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宛都家政有限公司 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河南红阳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304611.04元; 二、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河南省云阳恒雪实业有限公司18万元; 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第三人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54307.6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50元(原告预交)、578.85元(第三人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