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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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如保全有误给被申请人四川鑫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造成损失,由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自贡市分公司在保险金额1250万元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败诉方承担。 人民法院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保全超过上述时间限制的,本裁定失去法律效力。如需继续保全,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向本院申请办理续行保全手续。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四川惊雷压力容器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