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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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 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香河天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87900元; 二、被告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利息及违约金(截至2020年7月31日为448799.79元;2020年8月1日起,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 三、被告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定美园新城镇投资有限公司、河北众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保全申请费423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746元,减半收取计6373元,由原告负担789元,由被告定美园公司、众美公司、***负担5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25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