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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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成都鑫久安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民辖终1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华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蒲亮亮,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鑫久安土工合成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宋清兰,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19)川0114民初7633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本案合同履行地为甲方项目所在地成都市武侯区,依法应由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或被告住所地的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 裁定理由: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案涉《材料采购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当地法院裁决”。该管辖协议约定不明,应当认定无效,本案应根据法律规定确定管辖。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上诉人诉请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在其起诉主张的法律关系中是接收货币一方。因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未作明确约定,依法应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即被上诉人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为合同履行地。据此,被上诉人可以选择向原审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琳珊 审判员 魏 明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露茜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