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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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 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油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3702102.55元及逾期利息(从2018年9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三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三倍计算); 二、确认原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四川万营装备制造产业园4#、9#厂房工程的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415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46509由原告绵阳市海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23000元,被告四川万营实业有限公司承担2350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