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个旧市恒大电力设备供应站(普通合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质保金共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9-26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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