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华兴建设有限公司 个旧市恒大电力设备供应站(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岳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原告***工程款、质保金共1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1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直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