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隧道分公司 四川晶瑞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叙永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重庆中环建设有限公司成都隧道分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249096元。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在查封、扣押、冻结、扣留期间,被查封、扣押、冻结、扣留之财产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转移、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其他处分,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被执行人不动产、冻结被执行人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执行人逾期提出申请,造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被转移的,该风险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