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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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利息(截止到2020年7月30日,利息、罚息、复利共计238664.92元;以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1.5683‰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80元,减半收取319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9-14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