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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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 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 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5民终6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魏定华。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郑毓波,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超颖,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广洪,四川丰宜(屏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70年8月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女,1975年8月出生,汉族,住***。 原审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顾大奎。 上诉人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宜宾市南溪区金坤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云南明磊实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2019)川1503民初6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省高县华盛纸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杨永 审判员邹利华 审判员曾珍 二零二零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冯丹丹 |
裁判日期 | 2020-01-07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