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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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钛材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支付原告四川沿润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票据款200000元及自2019年4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年利率4.35%计算的资金利息(但该利息不得超过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2150元,由被告攀钢集团成都钛材有限公司江油分公司、攀钢集团有限公司海绵钛分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12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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