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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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法院 |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7万元或查封华银商贸城19幢1单元302室楼房一处(预告登记证明号:13-0727)。 案件申请费720元,由申请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裁判日期 | 2020-1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