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1-28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石家庄融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江苏徐工工程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沧州元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徐州市贾汪百亚建筑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支付租金228825元及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起分别以每期未付租金为基数,从该期租金到期日(每月15日)的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5%计算];

二、被告***、石家庄融建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8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沧州元大公司、***、石家庄融建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4
发布日期 2020-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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