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巡司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筠连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息(含罚息),利息(含罚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3月21日起,以借款50000元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计息标准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返还本金,上述利息(含罚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径行支付原告四川筠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