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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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伟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龙祥腾飞一条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四川龙祥腾飞一条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广安伟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56,000元”; 二、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解除广安伟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四川龙祥腾飞一条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2018年4月19日签订的《电力工程总承包合同》”; 三、撤销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2019)川1681民初1301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广安伟航林业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安伟航林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540元,由四川龙祥腾飞一条龙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