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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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9,508.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元、营养费1,200元、残疾赔偿金115,38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强制保险内赔偿)、护理费1,50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9,000元、衣物损失费200元、车辆修理费51,000元、施救费1,210元、鉴定费5,250元,共计210,022.40元; 二、被告***应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3,000元,与被告已付的现金10,000元相抵,原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72元,减半收取2,186元,由被告***负担。被告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原告。 (综合上述费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205,208.40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原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工商银行,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代原告***返还被告***4,814元,该款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分公司支付被告***银行账户,户名:***,开户行:农业银行山东临沂苍山县卞庄分理处,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5-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