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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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衡源达二手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保险限额内分别赔偿原告***保险金76892.57元和98245.64元,共计175138.21元【款型支付方式:支付原告***116328.16元,支付被告***58810.05元(系垫付的60836.05元扣除应负担的诉讼费2026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交费指定账户:账号62×××19,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9-2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