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上海弘盛保险公估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周口市通华源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汇通集团肉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曹杰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保险金556,287.40元; 二、被告上海荣庆国际储运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以556,287.40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1日起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三、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219元,由被告负担4,681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