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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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58308.8元,扣除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已为原告垫付的10000元医疗费,扣除第三人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39589.25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市郯城支公司应实际给付原告***208719.55元,并直接给付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39589.25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2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郯城大地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有关规定,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840元。 |
| 裁判日期 | 2019-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