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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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 廊坊市衡达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廊坊市广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和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原告***所有的廊坊市房屋进行维修,使房屋不再漏水; 二、被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和被告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原告***房屋损失24619.7元、评估费3000元、租金损失3000元,共计30619.7元。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华夏幸福基业控股股份公司和幸福基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和悲伤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对方当事人可向本院申请执行。提出申请执行的期限为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次日起二年内。 |
裁判日期 | 2020-1-9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