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支付令督促民事令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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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支付令 |
案号 | - |
案由 | 申请支付令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支付令 (2020)黑0604民督335号 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宁可,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为大庆市让胡路区阳光嘉城小区二期D02号楼1单元402室(面积:99.15平方米)业主。申请人如约为被申请人提供了物业服务,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迟迟不缴纳物业费。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收费许可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入住通知单和客户情况登记表予以证实。故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物业费1494.19元,滞纳金950.30元,共计2444.49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大庆市阳光物业有限公司2019年物业费1494.19元,滞纳金950.30元,共计2444.49元。 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