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219362.96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在中国银行正仪支行的账户,账号为62×××65。)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案件受理费1638元,减半收取819元,由原告***负担119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负担700元。该费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还。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迁市宿城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件受理费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账号:32250********)。逾期未缴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裁判日期 | 2020-7-29 |
发布日期 | 2020-11-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