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裁定书

发布于:2020-11-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水福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院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天水福缘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天水秦州支行(账号:XXXXXX、XXXXXX)及兰州银行天水分行(账号:XXXXXX)银行存款25万元;

冻结被申请人***在交通银行(账号:XXXXXX)银行存款5万元。

上述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继续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11-4
发布日期 202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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