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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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 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 杭州交通高等级公路养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吴兴支公司应在浙ER××**号轻型普通货车投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直接赔付原告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因交通事故致苏BG××**号大型普通客车受损产生的维修费用88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清偿; 二、驳回原告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586元,减半收取1293元,由原告无锡客运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7元,被告***负担99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