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 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周口市阳光房产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临汾分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临汾思麦尔酒店有限公司餐饮、、住宿消费款项42367元并承担该款自2010年8月8日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期间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860元,由被告分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11-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