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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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责任范围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伤残鉴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合计130994.20元(执行时应扣除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已支付的13543.02元)。 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62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331元,由***负担6元,被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上杭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1325元。鉴定人出庭费用130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裁判日期 | 2020-10-23 |
| 发布日期 | 2020-11-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