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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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东营奎鑫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货款8066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80665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驳回原告东营奎鑫商贸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54.03元,减半收取计977元,由原告东营奎鑫商贸有限公司负担62元,由被告***、东营鼎诺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