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分行
东营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金达源燃油燃气有限公司
上海宝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商品房预售纠纷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东营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善炜、***于2015年12月4日签订的YS0118305号《商品房预售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解除;

二、被告王善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东营市东营区宝龙城市商品房腾让给原告,并配合原告办理撤销上述房屋的网签备案手续;

三、被告王善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东营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代偿贷款本息10038.65元及违约金20000元、律师代理费20000元,共计50038.65元;

四、驳回原告东营宝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816元,公告费260元,由被告王善炜、***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19
发布日期 202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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